• 央企参股企业保理业务

    面向央企作为核心企业,为其实际控股或参股企业开展的商业保理业务

  • 央企参股企业保理业务
  • 产品优势

    有利于核心企业盘活参股企业的资产,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为参股企业获取流动资金,以更好的支持参股企业的经营发展

  • 产品优势

    有利于满足混合所有制改革、PPP投资项目背景下核心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

  • 产品优势

    以参股企业为保理申请人开展业务,交易结构更加合理

适用范围

  • 核心企业实际控制参股企业,且为参股企业融资提供增信

  • 参股企业为拟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始债权人

  • 参股企业有实际融资需求

准入要求

01

核心企业符合保理公司的业务及授信准入条件

02

有切实的证据证明核心企业实际控制参股企业

03

核心企业为参股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增信

04

参股企业为商务合同的签约主体

05

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

06

应收账款权属清楚,没有瑕疵,买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,也未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其他优先受偿权

07

债权人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

08

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3年

09

保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

交易架构

(以有追索权明保理为例)

1、买卖双方交易,产生应收账款; 

2、卖方与国新保理叙作业务,转让应收账款; 

3、卖方、国新保理(或卖方与国新保理联合)向买方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; 

4、买方向国新保理提供转让通知回执; 

5、核心企业向国新保理提供有效增信; 

6、国新保理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; 

7、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向国新保理付款; 

8、到期如买方未付款,由卖方回购; 

9、到期如卖方未回购,由核心企业履行增信义务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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