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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企参股企业保理业务
面向央企作为核心企业,为其实际控股或参股企业开展的商业保理业务
适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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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企业实际控制参股企业,且为参股企业融资提供增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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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股企业为拟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始债权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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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股企业有实际融资需求
准入要求
交易架构
(以有追索权明保理为例)

1、买卖双方交易,产生应收账款;
2、卖方与国新保理叙作业务,转让应收账款;
3、卖方、国新保理(或卖方与国新保理联合)向买方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;
4、买方向国新保理提供转让通知回执;
5、核心企业向国新保理提供有效增信;
6、国新保理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;
7、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向国新保理付款;
8、到期如买方未付款,由卖方回购;
9、到期如卖方未回购,由核心企业履行增信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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